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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全县各类市场主体:
根据《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公司,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我县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由滚动年报方式改为每年6月30日前年报。全县各类市场主体须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年报和公示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