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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东丰县东丰镇鑫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东丰县宏福二店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61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0****)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东丰县宏福二店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东丰县宏福二店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6.4mg/kg(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齿叠闯2522042124190****)和《检验报告》(狈辞:齿颁3302025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姜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姜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叁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姜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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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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