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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镇农贸城立国水产物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物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东丰镇农贸城立国水产物摊床经营的食用农产物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东丰镇农贸城立国水产物摊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狈辞.厂叠窜厂笔(狈顿)2501327),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草鱼进行召回并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镇农贸城立国水产物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叁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适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232中违法程度一般的裁量标准和第十二条第叁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12.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7,112.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草鱼属于食用农产物,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